(2016)豫1727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艳伟执行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伟,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6)豫1727执806号申请执行人赵艳伟,男,1976年3月8号出生。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赵艳伟依据本院(2016)豫1727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9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共有存款(收入)14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