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吕兵与谭子文、易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谭某某,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保606号申请人:吕某。被申请人:谭某某。被申请人:易某某。申请人吕某与被申请人谭某某、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吕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谭某某、易某某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吕某自愿以其名下的车辆号牌为湘****小型超野客车的车辆产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谭某某、易某某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吕某名下的车辆号牌为****小型超野客车的车辆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彭莎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