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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河南中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州紫桐雨服饰有限公司、于静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中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紫桐雨服饰有限公司,于静,李忠,柳江,柳书文,柳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18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紫桐雨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静,女,汉族,1981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忠,男,汉族,1983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柳江,男,汉族,1977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柳书文,女,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柳华海,男,汉族,1976年6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年二七民二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河南中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紫桐雨服饰有限公司、于静、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紫桐雨服饰有限公司、于静、等3118645.9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