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9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与龚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龚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9291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大西门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大楼9楼。法定代表人:罗万富,主任。被告:龚涛,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诉被告龚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晏侣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侯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