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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刑初251号自诉人张某,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自诉人张某以被告人陈某犯侵占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闫 清审判员 果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时 光速录员 杨梦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