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执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新昌县金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昌中瑞通用轴承有限公司、袁康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昌县金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新昌中瑞通用轴承有限公司,袁康,潘垚庆,新昌县惠丰轴承有限公司,张淑平,俞翠微,胡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新昌县金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831733-4),住所地: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666号。法定代表人:王仁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林,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昌中瑞通用轴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82696-3),住所地:新昌县澄潭工业区蛟澄路32-1号。法定代表人:袁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袁康,男,1966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6607010035),汉族,住新昌县七星街道金色家园5幢362室。被执行人:潘垚庆,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20327002X),汉族,住新昌县七星街道金色家园5幢362室。被执行人:新昌县惠丰轴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55743-4),住所地:新昌县城南乡石溪新村317号。法定代表人:张淑平。被执行人:张淑平,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10125001X),汉族,住新昌县南明街道环城东路2-1号。被执行人:俞翠微,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009190026),汉族,住新昌县南明街道石洋新村二弄32号。被执行人:胡晓明,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203150933),汉族,住新昌县七星街道金色家园5幢36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昌县金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中瑞通用轴承有限公司、新昌县惠丰轴承有限公司、潘壵庆、袁康、张淑平、俞翠微、胡晓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昌中瑞通用轴承有限公司的设备和厂房进行了评估拍卖,本案所抵押���设备拍卖款45502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按分配方案进行了参与分配;并对被执行人袁康、潘垚庆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但不足以支付银行抵押债权;对被执行人张淑平、俞翠微的房屋和车辆进行查封,但暂无法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新昌中瑞通用轴承有限公司、新昌县惠丰轴承有限公司、潘壵庆、袁康、张淑平、俞翠微、胡晓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永华审 判 员 潘志平代理审判员 张硕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姚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