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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永顺与被告张少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顺,张少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02民初1510号原告:赵永顺,男。被告:张少平,男。原告赵永顺与被告张少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永顺、被告张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原告从侯保库手中承包工程,当时约定完工一个月内结清工程款,但经过几次讨要此款都无结果。张少平于2015年6月15日写下欠条,保证2015年10月前付清此款,但至今没有兑现。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54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起诉费。被告辩称:现在必须找到侯保库本人,因为不是在我手中包的工程。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原告赵永顺从候保库手中承包了铁岭县熊官屯凤凰花园小区部分楼盘的室内抹灰工程,原告从2013年6月开始施工,共施工20多天。工程结束后,候保库没有给原告赵永顺结算人工费。另查明,被告张少平系铁岭县熊官屯凤凰花园小区楼盘施工项目经理,候保库从张少平手中承包了原告施工工程。2015年6月15日,被告张少平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候保库欠赵永顺凤凰花园工程款,其中人工费抹灰54000元,工程时间为2013年5月,候保库承诺2015年10月前付清,由张少平担保。”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款,被告均未给付。原告证明上述事实,提交了欠条两份,被告张少平对本人出具的欠条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少平对候保库签名的欠条认为与其无关,本院认为被告异议成立,对候保库签名的欠条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赵永顺从候保库手中承包工程,工程结束后,候保库欠原告赵永顺人工费54000元。被告张少平自愿为该欠款承担保证责任,因其出具的欠条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被告张少平应对该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张少平辩称应找到候保库的主张,因被告张少平系连带责任保证人,因此原告赵永顺可要求候保库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张少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对被告张少平的抗辩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赵永顺人工费54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吉鹏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梦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