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江与大连东北亚国际品牌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江,大连东北亚国际品牌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黄江,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大连东北亚国际品牌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武金祥,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江与被执行人大连东北亚国际品牌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3485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黄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中民初字第34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勇审 判 员 杨运涛代理审判员 何晓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