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晓东、杜晓霞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晓东,杜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937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负责人樊瑞霞,行长。被执行人王晓东,男,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杜晓霞,女,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晓东、杜晓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证执字第179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拔被执行人王晓东、杜晓霞的银行存款364万元及逾期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海呼和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