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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2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赵雪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赵雪平,谢淑珍,刘建文,陈章国,杨芙蓉,蔡金明,黄善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5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被执行人赵雪平。被执行人谢淑珍。被执行人刘建文。被执行人陈章国。被执行人杨芙蓉。被执行人蔡金明。被执行人黄善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49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金明、黄善梅、陈章国、杨芙蓉、刘建文、赵雪平、谢淑珍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772645元(未计算2015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