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何少民与被执行人刘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少民,永州市万和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何少民,男,1976年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60209xxxx,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蚣坝镇丰田洞村10组。被执行人永州市万和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育才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金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金生,男,1951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510416xxxx,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下马渡镇藕塘村2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少民与被执行人永州市万和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永州市万和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生被公安逮捕,道县县政府已组织工作组进行处理,待工作组处理完后,尚有部分以处理后财产进行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124执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少波审判员 唐新德审判员 欧共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