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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4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4300号原告陈某,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委托代理人何杰,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7年6月7日出生,中国香港人,原住香港新界屯门,现去向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因离婚证据不足,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李家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文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