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4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4300号原告陈某,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委托代理人何杰,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7年6月7日出生,中国香港人,原住香港新界屯门,现去向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因离婚证据不足,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李家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文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