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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6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祝晓东与李高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晓东,李高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876号原告祝晓东,男,199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田庄镇祝家铺村282号委托代理人卢文杰,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2201410976993.TEL:.委托代理人王洪照,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2201110657838.TEL:.被告李高家,男,198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小窑村*号.TEL.(鲁B×××××号小轿车驾驶人和所有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号阳光大厦***层。组织机构代码:76363218-8.负责人伏志强,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阁,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TEL:.原告祝晓东与被告李高家、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祝晓东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的诉讼期间,原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的发生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7元,减半收取2113.50元,由原告祝晓东负担。审判员  刘启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仲伟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