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3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新军与焦桂栓、孟凯凯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桂栓,孟凯凯,李波,王新军,李小兵,李海弟,寻广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3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桂栓,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凯凯,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波,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相伟,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军,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史建华,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新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兵,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弟,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寻广齐,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德龙,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桂栓、孟凯凯、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金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阿梅审 判 员 王衍琴代理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翟梦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