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9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沈阳塞韦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任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塞韦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9775号原告:沈阳塞韦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乃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琦被告:任剑。原告沈阳塞韦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刚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塞韦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思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