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81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谭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81民初497号原告谭某。被告韦某。本院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10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长 黄雪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韦宝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