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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81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谭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81民初497号原告谭某。被告韦某。本院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10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长  黄雪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韦宝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