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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廖周华与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太极湖办事处、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太极湖办事处杨家畈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周华,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太极湖办事处,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太极湖办事处杨家畈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381行初14号原告廖周华:男,生于1951年7月29日,汉族。被告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太极湖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梅子沟村。法定代表人:张刚,男,该处主任。被告: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太极湖办事处杨家畈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薛明堂,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廖周华诉被告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太极湖办事处、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太极湖办事处杨家畈村民委员会政府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因诉讼主体错误,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周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周华撤回对被告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太极湖办事处、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太极湖办事处杨家畈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周华负担。审判员  薛金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晨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现场做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