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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3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马长金与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金,王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3621号原告:马长金,男,194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邱俊谋,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毅,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马长金与被告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长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阳人民陪审员  吴志伟人民陪审员  郑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董琳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