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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8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芜湖绿地包装有限公司与安吉县科达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绿地包装有限公司,安吉县科达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8民初695号原告:芜湖绿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峨桥国际茶城科技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738342-6。法定代表人:潘满正,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衍卫,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吉县科达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范潭村(胜利路西端)。法定代表人:吴亚琴。原告芜湖绿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县科达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绿地包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衍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吉县科达印刷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芜湖绿地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费及代垫材料款258890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7月1日起算至付清时止,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19日,被告派员到原告处要求定作一批茶叶包装盒,具体数量及规格有其提供的订单为凭。此后,原告按被告要求组织生产,截止到2013年6月9日,被告差欠原告加工费及材料费共计258890元。原告曾就该笔欠款以被告经办人王林平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后被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被告安吉县科达印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案经当庭举证、质证及辩论,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作如下归纳、分析与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说明、协议书及收据、订单、(2014)三民二初字第0008号民事裁定书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故予以认定。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聘任书、关于吴亚琴及王林平对外签字情况的说明、(2014)三民二初字第0008号庭审笔录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19日,被告要求原告为其加工一批茶叶包装盒,具体加工包装盒的数量及规格以被告提供的订单为凭。2013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王林平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对已销数量包装盒,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154890元于同年6月份付清;对库存数量已发2000套,按每套52元计算,此款在春节前付100000元,余款于2014年6月份前付清。当日,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红木包装盒2000套,被告工作人员王林平并给原告出具了收条。同年9月10日,被告工作人员吴亚琴在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上签名确认。另查明,2012年1月1日,被告出具聘任书,聘任王林平为该公司总经理,期限为三年。2014年1月6日,被告出具说明,证明王林平于2013年6月9日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及吴亚琴于同年9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均系代表其公司的职务行为,与其个人无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被告要求为其加工制作了不同规格的包装盒并已交付,而被告却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支付加工费,其行为应属违约,对被告所欠原告加工费的数额《协议》已明确载明为258890元(154890元+104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工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的违约金实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以154890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1日起,以104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日起,均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吉县科达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绿地包装有限公司加工费2588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4890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以104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均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芜湖绿地包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4元,由原告芜湖绿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384元,被告安吉县科达印刷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原告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牧松林人民陪审员  严子燕人民陪审员  姚 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