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周鑫、宫雪亭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鑫,宫雪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2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鑫,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捕前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无职业。2012年7月13因殴打他人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宫雪亭,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捕前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无职业。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鑫、宫雪亭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鑫、宫雪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周鑫伙同犯罪嫌疑人宫雪亭用租借来的轿车以抵押借款的名义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李某1共计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所得赃款均被二人用于赌博。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租赁合同书、买卖车协议、欠条、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郑1、郑2、吕某1、王某1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4.被告人周鑫、宫雪亭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鑫、宫雪亭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宫雪亭认罪态度良好,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周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辩称其分两次偿还了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共计6000元,且李某1每次给其打电话都接听,没有逃跑的动机;被告人宫雪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周鑫、宫雪亭经事先预谋,用租借来的黑色奇瑞旗云轿车及银灰色速腾轿车(车牌号吉cf3131),以抵押借款的名义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李某1共计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所得赃款均被二人用于赌博。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周鑫在四平市铁东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宫雪亭在双辽市某宾馆被公安局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李某1于2016年1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报警称:周鑫伙同他人通过抵押汽车贷款的方式骗取其人民币3500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初查。2.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周鑫系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012年7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宫雪亭系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劣迹。3.租赁合同书,证实被告人宫雪亭于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租赁某汽车租赁行车牌号为吉CF31**的银灰色速腾一辆。4.买卖车协议,证实被告人周鑫将车牌号为吉CF31**的速腾轿车卖给被害人李某1,价格人民币35000元。5.欠条,证实被告人周鑫无能力偿还骗被害人李某135000元钱而给李某1打的40000元欠条。6.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被害人李某1的中国银行卡存入与支出情况。7.证人郑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周鑫、大龙(宫雪亭)通过郑1、郑2以用车抵押的方式向被害人李某1借款共计人民币35000元,后因被告人周鑫借款无力偿还向李某1打了一张40000元的借条。8.证人郑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周鑫、宫雪亭通过郑1、郑2以用车抵押的方式向被害人李某1借款,第一次用旗云轿车抵押借款人民币15000元,第二次用速腾轿车换回旗云轿车并增加借款人民币20000元。9.证人吕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的某一天,李某1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15000元交给郑1。10.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20日,王某1经营的某租赁行将一辆车牌号为吉CF31**的银灰色速腾车租赁给被告人宫雪亭。1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郑2与被告人周鑫通过郑1找到李某1,先用旗云轿车抵押借款人民币15000元,后用速腾轿车换回旗云轿车并增加抵押借款人民币20000元,因郑2与被告人周鑫将抵押速腾轿车开走且不偿还借款,遂报案至公安机关。12.被告人周鑫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其找郑2帮忙借钱给被告人宫雪亭,第一次用旗云轿车抵押给李某1借款人民币15000元,第二次用从车行租来的速腾轿车抵押,将旗云轿车换回并增加借款人民币20000元,后被告人宫雪亭将抵押车开走且不还款,被告人周鑫从中获取部分好处费,第二次用租的车骗来的钱和宫雪亭赌博输了。13.被告人宫雪亭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其与被告人周鑫因赌博输钱想出用车抵押的方法借钱,第一次用其朋友的旗云轿车抵押给李某1借款人民币15000元,第二次用车行租的速腾轿车抵押换回之前抵押的旗云轿车并增加借款人民币20000元,两次骗来的钱都和周鑫用于赌博输了。以上证据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鑫、宫雪亭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鑫、宫雪亭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鑫、宫雪亭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周鑫辩解称其已偿还了李某1人民币6000元及没有逃跑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宫雪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周鑫、宫雪亭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3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冯景艳审 判 员 李 响人民陪审员 徐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