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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民初5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江苏瑞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瑞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5266号原告:江苏瑞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裕建,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存彬,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长江东路6号南洋国际东对面。法定代表人:苑玉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瑞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瑞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瑞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1元,由原告江苏瑞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卜召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