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段剑磊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剑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8刑初18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剑磊,男,1994年6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网上追逃,同年4月28日被太原市车站派出所抓获,5月3日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年5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审。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科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剑磊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继萍、代理检察员李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剑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6日下午15时许,段某与王某和谢某因琐事争吵,后段某的儿子即被告人段剑磊将被害人谢某打伤致右尺骨骨折,经太原市尖草坪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害人谢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段剑磊与被害人谢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谢某37000元。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鉴定意见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段剑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剑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6日15时许,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兰岗村水温搅拌站院内,被告人段剑磊的父亲段某与王某和谢某因捡钱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段剑磊赶来用棒球棒将被害人谢某打伤致右尺骨骨折,临床行石膏外固定。经太原市尖草坪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段剑磊与被害人谢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谢某37000元,谢某对被告人段剑磊行为表示谅解。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段剑磊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次日被太原公安处太原车站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的侦查终结报告,证实被告人段剑磊故意伤害一案,于2016年4月25立案侦查,经反复讯问和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段剑磊的犯罪事实,拟此案件侦查终结的事实。2、被告人段剑磊的讯问笔录及供述材料,证实2016年2月6日16时许,其从家里出来到兰岗水温站准备送票据,看见其父亲正在和对方争吵,其父亲左脸红肿,身上全是土,还有脚印,其就问周围的人怎么回事,他们说其父亲被人打了。其就去车里取了一根棒球棒,朝打其父亲的那个男的背部和胳膊上各打了一下,后来其被周围的人拦住了,后来民警就到了现场的事实。3、被害人谢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2月6日15时许,其来到兰岗水温站结算运费,看见其老婆王某和一个陌生男子争论,其过去后老婆说她捡了五元钱,那个男子说钱是他的,其老婆把钱就给了那个男的,但那个男的说他丢了七十多元,让其老婆给他。其看见那个男的喝醉了,就把其老婆拉回车里,其和那个男的理论了几句,他就在其头部打了一拳,胸口打了一拳,后来他被人拉开了,其就躲到一边去了,不一会儿来了一个年轻男子,这个男的下车就拿了一根铁棒追着其打,把其的右胳膊打伤了,其老婆就赶紧报警了。整个过程中,其没有还手的事实。4、证人王某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证实2016年2月6日下午15时30分许,其在兰岗村水温站捡了五元钱,一名陌生男子过来说钱是他掉的,其就把钱给了他,他说丢了八十多元,让其还他八十多元。其丈夫谢某过来和他理论,那个男的就朝其丈夫胸口、头部和眼睛各打了一拳,其丈夫也没有还手。后来又过了一个男子,拿着铁棒打其丈夫,打了胳膊和身体,众人把他拉开了,其就报了警的事实。5、证人段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2月6日15时许,其在兰岗村水温站院内掉了九十五元钱,其没注意,过了一会其朋友告诉其钱掉了,是面包车和黄色小轿车上的人把钱捡走了,其看到一个女的还在捡其的钱,就过去把她手里的钱抢下来,那个女的就上了黄色小轿车,其问面包车上的人捡到钱没有,车上的人说没有,后来朋友们过来指认说黄色小轿车上的女子捡到其的钱了,这名女子的丈夫就从身上掏出十元钱给了其,其跟他理论,那个男的就骂指认他妻子的人,其气不过想打他,结果没打住,被那个男打了一下,踢了一脚,其被踢到在地,于是就给其儿子段剑磊打电话。后来其儿子段剑磊来到现场,从车里拿出一根棒球棒追着那个男子打,在那个男的胳膊上打了一下,后来被围观的人拉开了的事实。6、证人谢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辨认出了将其打伤的被告人段剑磊的事实。7、太原市尖草坪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尖)公(法)鉴(伤)字【2016】027号鉴定意见书,证实经依法鉴定,被害人谢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事实。8、被害人谢某的病历资料,证实其被害人谢某被打伤后的就医情况的事实。9、太原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证明、被告人归案说明及网上追逃记录,证实2016年4月28日19时50分许,太原公安处太原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太原火车站广场将网上追逃的被告人段剑磊抓获的事实。10、赔偿协议、收据及谅解书,证实经协商,被告人段剑磊的家属向被害人谢某支付37000元人民币,谢某对段剑磊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11、被告人段剑磊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段剑磊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行为,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剑磊故意损伤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剑磊案发后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段剑磊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赔偿等情节,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剑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晓莉人民陪审员 申润成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王 譞书 记 员 薛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