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城建材市场分公司与谢闻康、肖水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城建材市场分公司,谢闻康,肖水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3209号原告: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城建材市场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北城新区蒙城北路与双墩路交口北城世纪城二期购物中心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96735203L。法定代表人:吕仕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立东,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闻康,男,汉族,1988年10月29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肖水生,男,汉族,1969年7月7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城建材市场分公司诉被告谢闻康、肖水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有限公司北城建材市场分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城建材市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城建材市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8元,减半收取2609元,由原告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城建材市场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卞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