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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贺晓光,宫丽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晓光,宫丽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1698号原告贺晓光,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男,汉族。被告宫丽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女,汉族,现住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晓光与被告宫丽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贺晓光负担。审判员  孙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