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0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苗平顺与精功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平顺,精功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678号之一原告:苗平顺,住江苏省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华,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精功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镇江市丹徒区。法定代表人:朱国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健,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苗平顺与被告精功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原告苗平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平顺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平顺撤回对被告精功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苗平顺负担。审 判 长 邰利明代理审判员 吕复环人民陪审员 王国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 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