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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民初字第00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苗平顺与精功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平顺,精功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678号之一原告:苗平顺,住江苏省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华,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精功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镇江市丹徒区。法定代表人:朱国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健,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苗平顺与被告精功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原告苗平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平顺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平顺撤回对被告精功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苗平顺负担。审 判 长  邰利明代理审判员  吕复环人民陪审员  王国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 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