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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与江苏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亿利达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江阴市亿利达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新奇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达亿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阴龙泽铝业有限公司,谈红芳,张铁牛,查建恩,张琴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1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环西路24号。法定代表人:邵仲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洪、吴勇,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79号。主要负责人:毛建良,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月、徐静,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阴市亿利达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私营工业园区民企二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琴亚。原审被告:江阴新奇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东。原审被告:江苏达亿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私营工业园区民企二路3号。法定代表人:查建恩。原审被告:江阴龙泽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龙砂工业园19号。法定代表人:包建良,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谈红芳,女,1970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黄龙二村**幢***室。原审被告:张铁牛,男,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黄龙二村**幢***室。原审被告:查建恩,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五村朱蒋巷***号。原审被告:张琴亚,女,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五村朱蒋巷***号。上诉人江苏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原审被告江阴市亿利达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新奇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达亿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阴龙泽铝业有限公司、谈红芳、张铁牛、查建恩、张琴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0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苏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8950元,减半收取59475元,由上诉人江苏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晓燕代理审判员  华敏洁代理审判员  张 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晴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