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终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姜红华与江苏华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彭元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华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姜红华,彭元华,陈银寒,江苏德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2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魏腊英,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红华。原审被告:彭元华。原审被告:陈银寒。原审被告:江苏德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武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仁富,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华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红华,原审被告彭元华、陈银寒、江苏德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后民初字第0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华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华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田 原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桂江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