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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刑更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刑更859号罪犯谢平,硕士研究生,原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网络部员工。现在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14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谢平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执行机关湖北省洪山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16年9月20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湖北法院司法公开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6年9月20日至9月24日)未收到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洪山监狱提出,罪犯谢平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其主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平入监服刑时间已经二年以上。在此期间,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4年第四季度表扬,2015年第三、四季度和2016年第一季度表扬。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罪犯入监登记表、湖北省洪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及罪犯评议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本院认为,罪犯谢平自入监服刑以来,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起始期已超过一年六个月,依法可以减刑。该犯在考核期内获得4个表扬,执行机关建议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查,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谢平的主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翠华审判员  邓泽民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