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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永明与李振毅、段雪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明,李振毅,段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7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明,男,生于1960年8月18日,住甘肃省西峰区。被执行人李振毅,男,生于1989年7月1日,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段雪珍,女,生于1989年7月15日,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396号张永明与李振毅、段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振毅、段雪珍共同给付张永明鸡肉款91000元,负担诉讼费2075元,执行费129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振毅、段雪珍外出下落不明,现函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永明未提供执行线索,其同意暂缓执行。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7民初396号张永明与李振毅、段雪珍买���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罗进先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包家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