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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常熟市特种铸钢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常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特种铸钢有限公司,常熟市常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1008号原告:常熟市特种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练塘镇张公桥。法定代表人:管志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冰,常熟市新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梦静,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熟市常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留下村。法定代表人:季雪君,总经理。原告常熟市特种铸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常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常熟市特种铸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特种铸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8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人民币2368元,由原告常熟市特种铸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君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雪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