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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蔡剑峰与何永员、陈夏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剑峰,何永员,陈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蔡剑峰,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何永员,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夏萍,女,199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剑峰与被执行人何永员、陈夏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2016)闽0211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剑峰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何永员、陈夏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何永员、陈夏萍51050元(包括本息50000元、执行费65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梁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