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4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葛昌金与被告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昌金,张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7民初4176号原告葛昌金,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被告张恒,男,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原告葛昌金与被告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葛昌金诉请要求被告张恒给付欠款9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殿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昌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张恒于2016年6月18日至19日期间,共向原告葛昌金借款9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金额10000元,并承诺2016年6月20日归还,之后一直没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恒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葛昌金支付欠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张恒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殿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蔚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