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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3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易佑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易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佑江,易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3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易佑江,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易学华,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佑江与被执行人易学华民间借贷纠纷[(2014)江安民初字第1121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易学华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双方于2015年11月5日签订的《易学华、易佑江债务处理协议书》,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伟审判员 成关云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