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楼来宾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根深,张玉珍,楼来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楼根深,男,193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3026193901142719,武强县街关镇西北街人,现住西北街。申请执行人张玉珍,女,193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3026193705182721,武强县街关镇西北街人,现住西北街。被执行人楼来宾,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街关镇西北街人,现住华庭枫景5号楼1单元11层3号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楼根深、张玉珍与被执行人楼来宾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楼来宾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坤奇审 判 员 严云杰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麻志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