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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楼来宾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根深,张玉珍,楼来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楼根深,男,193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3026193901142719,武强县街关镇西北街人,现住西北街。申请执行人张玉珍,女,193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3026193705182721,武强县街关镇西北街人,现住西北街。被执行人楼来宾,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街关镇西北街人,现住华庭枫景5号楼1单元11层3号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楼根深、张玉珍与被执行人楼来宾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楼来宾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坤奇审 判 员 严云杰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麻志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