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终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崔倩与郑伟、郑东龙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伟,崔倩,郑东龙,马凤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2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伟,临淄区人民医院医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倩。原审被告:郑东龙,中石化第十建设公司职工。原审被告:马凤霞。上诉人郑伟因与被上诉人崔倩、原审被告郑东龙、马凤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民初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伟以已于被上诉人崔倩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郑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3.00元,减半收取111.50元,由上诉人郑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桂欣审 判 员 沈 峰代理审判员 李兴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梦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