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6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一兵与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兵,孙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6020号原告:王一兵,居民。委托代理人:秦泗冰,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凤,居民。委托代理人:焦中华,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兵与被告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一兵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一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一兵负担。审判员 孙安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善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