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1民初14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何强与肖贻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强,肖贻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4632号原告:何强,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肖贻旺,男,199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原告何强与被告肖贻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贻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肖贻旺向何强支付4900元;2.肖贻旺赔偿何强因欠款导致的店铺休业损失费用100元;3.肖贻旺赔偿何强因欠款导致的交通食宿费用4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肖贻旺承担。事实和理由:肖贻旺分别向何强购买即开彩票及体育彩票1700余元、2000余元、1000余元,合计4900元,经何强多次催收欠款,肖贻旺仍迟迟不归还欠款。被告肖贻旺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何强称其是体彩店经营者,肖贻旺多次向其购买彩票共4900元,但肖贻旺迟迟不���还欠款,并提交借条佐证。经查,借条载明:本人肖贻旺因在体彩打票未给钱,现欠4900元,特将身份证、信用卡抵押,直到还清,次日最低先还4000元,借款人为肖贻旺,欠体彩店主为何强,时间为2016年7月10日。何强主张肖贻旺应赔偿其垫付给体育彩票的损失100元和在追讨债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400元,但何强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肖贻旺拖欠何强欠款4900元,有肖贻旺签名确认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何强主张肖贻旺除支付其垫付给体育彩票的损失100元和在追讨债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400元,由于何强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肖贻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本院对已查明事实作��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贻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何强欠款4900元;二、驳回原告何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何强已预付),由原告何强负担2元,被告肖贻旺负担23元,被告肖贻旺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何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证据目录清单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银娣附件:证据目录清单证据目录清单何强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何强身份证复印件;2.肖贻旺身份证复印件;3.借条;4.相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