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莱芜市信达经贸有限公司与莱芜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信达经贸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480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信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纪财,该×××经理。被执行人:莱芜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勋,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信达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3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203民初425号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光亮审 判 员 弭 强代理审判员 周德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