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1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泾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诉张小平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张小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1民初569号原告泾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永禄。委托代理人白宇翔。被告张小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泾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诉被告张小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泾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泾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泾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林福代理审判员 朱 婷人民陪审员 袁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