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长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大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孙录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俊山,吉林吉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长新,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长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王昊& # xB;审判员 姜 有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 家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