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7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年如意、杨应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年如意,杨应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7946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5619733208。法定代表人苏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渊博,男。被告年如意,男。被告杨应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年如意、杨应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46元,剩余1046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