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杭州富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太行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太行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3504号原告:杭州富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183682926010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光明村。法定代表人:羊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忠良、周琼舫,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太行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44965-7),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庙山办事处花山吴村花山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钱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太行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武汉市太行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预收2898元),减半收取142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695元,由原告杭州富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骏人民陪审员 丁宇虹人民陪审员 孙明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