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霞浦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秋雪、林潮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霞浦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秋雪,林潮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2616号原告:霞浦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俊贤社区山河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航,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系原告职员。被告:郭秋雪,女,1979年3月1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林潮旺,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霞浦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秋雪、林潮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霞浦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霞浦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郭秋雪、林潮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霞浦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15元,减半收取计1608元,由霞浦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巧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