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5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太仓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凌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凌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5574号原告太仓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西街君悦豪庭2#楼,组织机构代码77378683-4。法定代表人赵远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黎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凌亮,男,汉族,1985年1月10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凌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庭外调解成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仓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伟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康咏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