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章志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刑初1206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家住洪湖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依法逮捕。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章某窜至本市江北街道上卢社区湖塘村王某2老房子处,窃得拉丝一根藤老旧木窗4扇,计价值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章某逃离现场并将赃物藏匿在本市江北街道黄岗小区老年活动中心后墙处,又折返回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赃物,现已发还被害人王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人吕某、周某、王某1、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治安卡口监控截图、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开户信息、交易明细、通话详单、全国铁路售票记录、视频光盘、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追回全部犯罪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8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珮人民陪审员 舒士宁人民陪审员 王炳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刘剑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