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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9执2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天平;孙旭鑑;方礼寨;农海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桂0109执267号之二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天平与被执行人孙旭鑑、方礼寨、农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邕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9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天平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旭鑑、方礼寨、农海芳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农海芳的银行存款32000元到法院账户;案件申请执行标的31500元、逾期利息127.5元、案件执行费327.5元,合计执行金额32000元;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2016)桂0109执267号执行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邕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9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梁天平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27.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桂0109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第二项第2小项的申请执行内容(2016年6、7、8月份利息)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