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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南海涛与郑亚男、谭广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海涛,郑亚,谭广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22民初1750号原告:南海涛,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京京,女,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郑亚男,女,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农安县。被告:谭广伟,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南海涛与郑亚男、谭广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海涛的委托代理人邹京京、郑亚男、谭广伟及委托代理人董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海涛诉称,1.要求赔偿医疗费6295.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744.48元、误工费7538.4元、咨询复印费200元、半挂车停车费1080元、金立手机一部价值1899元,共计19321.57元。2.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6日,郑亚男驾驶谭广伟的未定期检验、未悬挂号牌的吉A6K8**雅阁轿车,在农安镇德彪街帝豪宾馆附近,左转弯与周爽驾驶的吉A635**号载乘员南海涛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损坏,南海涛受伤,南海涛财产损失(手机损坏)。此事故经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亚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南海涛伤后入住农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药费10000余元,造成南海涛半挂车停运,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拒绝赔偿,故诉讼来院,要求依法公正判决。郑亚男辩称,对南海涛请求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异议,对法律没有规定的赔偿及标准错误的不同意赔偿。对南海涛合理的、必要的、有正规发票的没有意见,对不合理的没有正规发票的不同意赔偿。谭广伟的答辩意见与郑亚男一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南海涛提供的交通费票据、金立手机发票及手机、“汽车消费贷款等额本金还款计划”有异议,认为交通费票据上没有时间,不能证明是此次事故的费用;事故认定书中没有提及手机受损,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南海涛拿着这部手机;汽车消费贷款还款计划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合议庭认为,交通费是在事故发生后,伤者入院、出院所产生的费用。南海涛提供的交通费票据,没有发生时间,且代理人称是到长春咨询产生的费用,合议庭对此不予采信。关于手机损失问题,因交警现场勘查时,没有手机损坏的记载,不能证明此手机是在事故中损坏;即使是在事故中损坏,因手机已使用多年,不能按照购买时的价格核定损失,而具体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故对此不予保护。汽车贷款还款计划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6日,郑亚男驾驶谭广伟的未定期检验、未悬挂号牌的吉A6K8**号小型轿车沿农安镇德彪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掉头时,遇左快车道内周爽驾驶的吉A635**号小型轿车载乘员南海涛沿德彪街由北向南行驶,两车相撞,事故致两车损坏,周爽、南海涛受伤。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亚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爽、南海涛无责任。南海涛伤后入住农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双侧膝关节外伤。出院医嘱休息一个月。谭广伟是吉A6K8**号小型轿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车没有投保机动车交强险。郑亚男借用发生交通事故。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于郑亚男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以致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南海涛人身损害。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认定郑亚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爽、南海涛无责任,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采信。对给南海涛造成的损失,郑亚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谭广伟作为车辆所有人,投保义务人,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借给他人上路行驶,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与郑亚男承担连带责任。南海涛的家庭住址与就医地点在同一地,交通费用不是必然发生,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在入院出院的费用,故对南海涛请求的交通费不予保护。南海涛没有提供其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证据,故对其请求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赔偿误工费不予支持;误工费可按照居民服务行业工资标准保护。南海涛请求的半挂车保管费,因此保管费的发生与交,故不予保护。南海涛的合理损失依法计算如下:1、医疗费:6295.69元;2、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行业标准每天120.82元,120.82元×6天=724.92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南海涛住院6天,每天100元,伙食补助费为600.00元;4、误工费:按照上一年度即2015年度吉林省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行业工资标准每天120.82元,医嘱休息一个月,120.82元×36天=4349.52元以上合计:11970.13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亚男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南海涛11970.13元;二、被告谭广伟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元,邮寄费162元,由郑亚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娟人民陪审员  于守静人民陪审员  孙方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石玉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