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3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3523号原告赵某,女,198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李某,男,198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以原、被告已私下和好为由,在本院未向被告李某送达应诉通知书之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马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