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0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华龙测试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测试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0483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龙测试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卢长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倩,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龙测试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