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3执6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和县明生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县明生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6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和县明生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黄坝村,组织机构代码72330350-7。法定代表人:张良美,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银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049282962。法定代表人:葛士军,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生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32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志华 关注公众号“”